(2015)通民初字第19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程义敏诉马海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义敏,马海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253号原告程义敏。被告马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义敏与被告马海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义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四十九元,由原告程义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龚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云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