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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9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程义敏诉马海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义敏,马海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253号原告程义敏。被告马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义敏与被告马海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义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四十九元,由原告程义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龚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云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