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28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2015年6月4日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江宁刑速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刑速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兴宇代理审判员 顾岚岚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