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李某。被告秦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离婚,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阳慧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