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小陈庄村大陈庄。委托代理人张忠洲、韩书庆,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韦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庞庄村下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