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沅刑执字第11号罪犯刘某某,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4年11月12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5)沅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其患有严重糖尿病、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请求对其进行疾病鉴定,并予以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委托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刘某某进行疾病鉴定。经鉴定,刘某某患有:1、高血压病极高危组;2、多发性脑梗;3、糖尿病;4、颈腰椎病;5、高尿酸血症,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条件。同年6月15日本院委托沅陵县司法局对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年6月19日,沅陵县司法局作出评估,建议本院对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同年7月28日本院向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对罪犯刘某某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同年7月31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沅检暂意(2015)6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刘某某经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患有:1、高血压病极高危组;2、多发性脑梗;3、糖尿病;4、颈腰椎病;5、高尿酸血症,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