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戚某,女。原告陈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孩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戚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订婚,2003年农历9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3年10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7月7日生女孩陈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从2011年起常离家出走,2014年被告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户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且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于财产问题暂不处理,待被���出现后双方可另行主张。因原、被告婚生女孩陈某某现随原告生活,为保证女孩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另,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本院予认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戚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戚某有探望女孩的权利,探望时原告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洪���审 判 员 周 京 涛人民陪审员 谢 京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