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关长友与马金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长友,马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关长友,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马金奎,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关长友与被执行人马金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舒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尚桂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