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峰松与吴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峰松,吴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郑峰松,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智勇,男,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智勇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