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王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王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法定代表人:柴亚伟,行长。被执行人:王良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27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良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农商行新洲支行偿还借款4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良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中,本院到多个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良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2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良海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2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