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汉斌与张海龙、付小燕、张云飞、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汉斌,张海龙,付小燕,张云飞,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893号原告谢汉斌,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海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付小燕,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云飞,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代涛,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汉斌与被告张海龙、付小燕、张云飞、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海龙、张云飞、代涛下落不明,原告谢汉斌既无法提供被告张海龙、张云飞、代涛的准确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谢汉斌。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