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滨与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肖滨,男,出生于1985年8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徐超,男,出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滨与被告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滨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