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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长沙京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69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长沙京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京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京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暂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罗波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