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某章与梁某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章。委托代理人刘润林。被执行人梁某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汾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梁某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拆迁安置补偿款45926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及申请执行费588元,合计46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根在汾阳市杏花村镇信用社的存款465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吕桂明审判员 王秉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