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永行、王彩等与张文才、郑雪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行,王彩,张文才,郑雪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83-1号原告:张永行。原告:王彩。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才。被告:郑雪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行、王彩与被告张文才、郑雪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文才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文才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二、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