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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洪俊与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俊,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侯传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何洪俊,农民。被执行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麻店镇麻店村。法定代表人:郗福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开元大街3号(济南市济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楼207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传村,个体。申请执行人何洪俊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侯传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审结。该案(2014)惠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侯传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勇审判员  孙守亮审判员  孙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