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秀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秀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09844859-0。法定代表人余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有建,男,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尤溪县。被告阳秀榕,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秀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慧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晓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