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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阳锦棠,梧州市龙圩区司法局干部。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覃仲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