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刑公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洛阳市洛龙区公务员小区保安。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侯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于2013年9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分行涧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xxxxx,并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协议,之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交易消费,但未按照信用卡约定在到期前归还全部欠款,经过农业银行多次电话、短信等方法催收,拒不归还银行欠款,透支本金为19879.99元,利息和滞纳金为4479.59元。2014年12月1日,其家属已将所欠银行款项24742.42元全部结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毛某的供述,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贷记卡申请表,催收记录,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映晖审 判 员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