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行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贺正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行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城乡路。法定代表人陈某,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某,华容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贺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5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贺某,李某夫妻于2014年1月8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贺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6850元;对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685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7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568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5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永红审 判 员 熊纪红审 判 员 杨 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