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5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卢雅梅、张向英与张向英、陈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雅梅,张向英,陈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47号原告:卢雅梅。被告:张向英。被告:陈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雅梅与被告张向英、陈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翠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