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道清与李广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清,李广海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7-1号原告:陈道清,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海,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陈道清与被告李广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