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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道清与李广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清,李广海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7-1号原告:陈道清,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海,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陈道清与被告李广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