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家兴、孟兆华与张劲松、余政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家兴,孟兆华,张劲松,余政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余家兴,男,193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孟兆华,女,193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闻凯,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劲松,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余政岩,男,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劲松,系余政岩母亲。原告余家兴、孟兆华与被告张劲松、余政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余家兴、孟兆华以其经深思熟虑并考虑亲情关系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家兴、孟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家兴、孟兆华负担。审 判 长 朱金龙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