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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喜梅与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殴金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梅,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殴金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王喜梅,女,汉族,53岁,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二环路银建28号楼北2号。法定代表人罗元元,董事长。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东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广涛,董事长。被告河南殴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7号楼26层120号。法定代表人干文君,董事长。被告郭广涛,男,汉族,44岁,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新生,男,汉族,39岁,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宋金山,男,汉族,72岁,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宋学军,男,汉族,40岁,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梅与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殴金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喜梅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喜梅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红艳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