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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30-1号黄灵与浙江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灵于2014年0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AA270**宝马及浙A×××××天籁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并于5月20日发出协助通知书进行了布控。另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经搬离原办公地址,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家强执行员  江 海执行员  黄鑫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