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阳禾立光电有限公司与安徽心海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禾立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心海视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南阳禾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苗雨,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心海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金凤,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南阳禾立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心海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