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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单正学、王开祥等与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单正学,王开祥,单情情,邓兴德,朱永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显明、胡海娟,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正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情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兴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巧。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妍玲,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刘。上诉人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鸿代理审判员 冯 奇代理审判员 杜杭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