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相飞与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飞,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相飞。被执行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同振,系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海涛,系被执行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推荐担任本案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相飞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0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自2014年1月7日止2015年8月21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40727.70元、执行费人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底前将上述费用及执行费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