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与范立忠、宗月娥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范立忠,宗月娥,范正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51号原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扬名高科技创业园内A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被告范立忠。被告宗月娥。被告范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立忠、宗月娥、范正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