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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德雄与马庆和、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雄,马庆和,赵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雄,男,汉族,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马庆和,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赵静华,女,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王德雄与被执行人马庆和、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41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马庆和、赵静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德雄借款4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45400元,由被执行人马庆和、赵静华负担454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庆和、赵静华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庆和、赵静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赵静华有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xxxxx的房地产,于2014年12月8日被本院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保全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抵还案款。因对上述房产的处置需一定的时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上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