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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日妃、肖松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日妃,肖松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35号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彩云,经理。被告:谢日妃,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8062。被告:肖松增,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9063。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日妃、肖松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