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峰与被执行人黄林庆、杨永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峰,黄林庆,杨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曾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建军,系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林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永芳,女,汉族。系被执行人黄林庆之妻。申请执行人曾峰持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林庆、杨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黄林庆、杨永芳偿还曾峰借款9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林庆患病、杨永芳确无经济能力,且被执行人黄林庆仍欠他人借款,其所有的洋县四通水电开发公司设备被查封,申请执行人曾峰亦提供不出有价值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文成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