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30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郜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两名女儿,其中长女郜某,次女郜某甲。由于我们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已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郜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程度,为了子女,为了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确已破裂程度,是否有和好的可能?针对焦点,原告除当庭陈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外,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针对焦点,被告除否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外,未提供夫妻感情确方面的其他证据。通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12月4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6日生育一名女儿郜某,2008年4月11日生育一名女儿郜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确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2015年6月21日(农历五月初六)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俩人性格不合,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等情形,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名女儿,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管请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的程度,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稳定社会,巩固家庭关系,促进夫妻进一步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