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阳某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4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曾因盗窃于2013年9月13日被行政处罚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阳某伙同同案人罗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同案人罗国英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R×××××)搭载被告人阳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双龙村“大家旺”出租房楼下门口,窃得被害人唐某乙的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湘N×××××)1辆。经物价鉴定,价值6240元。2015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阳某未经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二巷6号208房住户谷某某的同意,擅自窜入该房间,并躲藏于该房间衣柜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租住的上述地点的203房内当场起获解码器2个、撬锁工具20个、弹簧刀2把、液压剪1把和蓝色牛仔裤、白色上衣各1件。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阳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阳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阳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有劣迹、当庭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等情节,对其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当庭供述如下:在盗窃犯罪中,其没有和同案人密谋盗窃,其在与同案人一起去到现场后坐在摩托车上等同案人,同案人偷了摩托车后,由其帮同案人将摩托车开回;在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其没有经过屋主的允许擅自进入他人房间并躲在衣柜里。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15时50分许,同案人罗国英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R×××××)搭载被告人阳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双龙村“大家旺”出租房楼下门口,窃得被害人唐某丙的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湘N×××××)1辆。经物价鉴定,价值为6240元。2015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阳某未经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二巷6号208房住户谷某乙的同意,擅自窜入该房间,并躲藏于该房间衣柜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租住的上述地点的203房内当场起获解码器2个、撬锁工具20个、弹簧刀2把、液压剪1把和蓝色牛仔裤、白色上衣各1件。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5日15时50分许,其把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湘N×××××)停放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双龙村大家旺出租楼下门口,到16时30分许,其下楼拿车的时候发现其摩托车被盗了。案发地点有视频监控,通过视频能看到两名男子骑一台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R×××××)作案,两人开车进入双龙村,没过多外,由穿蓝白横条衣服的男子驾驶其摩托车出来,穿灰白衣服的男子驾驶粤R×××××摩托车跟在后面。被害人唐某丙对案发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指出其中穿蓝白相间衣服的男子驾驶其被盗窃的摩托车逃走。2.被害人谷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7日21时许,其带孙子在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一巷6号208房厕所内准备帮孙某洗澡,有几个便衣警察进来叫其拿房间的钥匙打开房间门,其拿出房间的钥匙打开房间门,警察房间衣柜里面抓了一个男人出来,并问其是否认识该男子,其说不认识,然后警察就把那个男子带走了。房子平时由其一家人住,其没有看见那名男子是如何进入的家里的,他进入没有经过其的允许。其见过那名男子几次,但不认识他,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被害人谷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谷某乙指认被告人阳某就是民警从其208房间衣柜里面发现并抓获的男子。被害人谷某乙对案发现场的照片进行了签认。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4月3日开始在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一巷6号经营出租楼,阳某是其出租楼203的租户,2015年5月7日民警在203房间里面起获了十九个长短不一的自制钥匙头,银白色铁材质的;一个7字型套筒,银白色,铁材质的;二个带有电线的塑料盒子,盒子是黑色和白色的外壳的,上面有显示屏;二把弹簧刀,一把长约18厘米,一把长约20厘米,都是蓝色、褐色把柄的;还有一把液压剪,是黄色和黑色的,铁材质。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指认了被告人阳某是租住203房的男子。证人李某对案发视频截图及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进行了签认,指出视频截图中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是居住在其出租屋203房的男子。4.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均二社一巷13号出租屋的管理员,有一名女子(登记名曾利)和一名男子租住在其808房,那名男子经常骑着一辆男装摩托车,什么牌子我不清楚,红色油箱,有一个黑色尾箱,前面装有一个银白色的护杠,车牌号码粤R×××××。证人郑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郑某指认了同案人罗某是租住808房的男子。证人郑某对案发视频截图及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进行了签认,指出视频截图中骑摩托的男子是居住在其出租屋808房的男子。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7日2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新区一巷6号208房的一房间的衣柜内抓获被告人阳某。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阳某租住的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一巷6号203房内进行搜查,现场扣押衣服一套(白色带黑色图案T恤,以及蓝色牛仔裤一条)、鞋子一双、解码器二个、撬锁工具二十个、弹簧刀二把、液压剪一把。7.穗公花勘(2015)C73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民警于2015年5月29日对案发现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一巷6号208房进行勘验检查,208房门口朝西,从门口进入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过道,过道东侧是厨房,南侧是大厅,大厅内摆放一张木床,大厅南侧由东往西依次是东南侧房间和西南侧房间,厨房北侧是卫生间。8.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间段被告人阳某搭乘同案人的摩托车出现在案发现场周边,后同案人开着被害人的摩托车、被告人开着同案人的摩托车离开等情况。9.穗花价鉴(赃)(2015)3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本田女装摩托车价格为6240元。10.公(花)认(刀)字(2015)0518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送检的二把弹簧刀为国家管制刀具。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阳某于2013年9月13日因盗窃电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2.被告人阳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5月7日晚上21时许,我没有经过屋主的允许进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一巷6号208房,躲在其中一个房间内的衣柜里面,后被民警抓获了,并将其带回其居住的地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二社一巷6号203房内进行搜查,起获一条蓝色牛仔裤、一件白色上衣、二个接收扫描王解码器、一个套筒、十九个自制钥匙头还有一把液压剪、二把弹簧刀。被告人阳某对案发现场周边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指出视频中开摩托车的男子是罗某;对扣押物品、被抓现场、其住处进行了照片签认。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阳某出生于1990年10月2日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无视国法,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阳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某盗窃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阳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阳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视频监控录像及被告人阳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阳某有与同案人一起去到案发现场,协助同案人盗窃摩托车的行为,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解码器二个、撬锁工具二十个、弹簧刀二把、液压剪一把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阳某的违法所得并发还给被害人(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英人民陪审员 洪喜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敏玲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