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献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献祥,陈肖海,周世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15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胜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浩毅、李志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肖海,职务董事长。被告陈献祥。被告陈肖海。被告周世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献祥、陈肖海、周世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献祥、陈肖海、周世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097元,减半收取8548元,由原告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娄晓钦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