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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增光、谢暖秀等与董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吴增光,男,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谢暖秀,女,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民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吴增光、谢暖秀与被执行人董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本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9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 光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付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