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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王立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王立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07-16。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江,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芝丽,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立艳与原审被告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银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唐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银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银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8元,由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宏审 判 员  吕 瑛代理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滕子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