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