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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