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宁与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王宁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连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