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戴莉与朱永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50-3号申请执行人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戴莉与被执行人朱永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以(2015)宣执字第0065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永滨的银行存款250100元;现申请执行人戴莉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永滨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永滨银行存款250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