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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戴莉与朱永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50-3号申请执行人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戴莉与被执行人朱永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以(2015)宣执字第0065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永滨的银行存款250100元;现申请执行人戴莉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永滨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永滨银行存款250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