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玉香与田宇、贲立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香,田宇,贲立岩,王富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高玉香,女,196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田宇,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贲立岩,身份不详,地址不详。被告王富礼,身份不详,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香诉被告田宇、贲立岩、王富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