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明磊与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王明磊。委托代理人许艳丽、张红波(实习)。被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磊与被告济宁惠宜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原告王明磊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