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超与被告胡春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超,胡春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孙立超,乾安县人。被告:胡春龙,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郑晓会,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超与被告胡春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