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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洪锋与石国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锋,石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洪锋。委托代理人袁乾,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签法律文书。被告石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锋与被告石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国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锋撤回对被告石国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洪锋负担。审判长  梅景宏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宛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