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洪锋与石国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锋,石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洪锋。委托代理人袁乾,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签法律文书。被告石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锋与被告石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国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锋撤回对被告石国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洪锋负担。审判长 梅景宏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宛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