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伟钢与宋越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钢,宋越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伟钢。被告:宋越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钢诉被告宋越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伟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钢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