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33号原告:王国良。被告: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成。原告王国良诉被告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已停产关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必须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超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