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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堃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626号罪犯杨堃,男,53岁(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杨堃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48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对罪犯杨堃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银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天河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朱建华、熊晓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杨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杨堃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杨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天河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天河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杨堃因犯罪被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服刑期间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杨堃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史X、王X的证言;(3)北京市天河监狱出具的罪犯杨堃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本院认为,罪犯杨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北京市天河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勇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