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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TRENDANDSTYLEASIAHKCOMPANYLIMITED,梁颂声与东莞市辰熙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RENDANDSTYLEASIAHKCOMPANYLIMITED,梁颂声,东莞市辰熙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24号原告:TRENDANDSTYLEASIAHK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代表人:苏佩珍。委托代理人:韦微,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颂声。委托代理人:韦微,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辰熙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村口街。法定代表人:赵华。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66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周  立  雄审判员 陈  柳  波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丽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