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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尕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尕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65号原告乌某某,女,蒙古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尕拉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尕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