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尕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尕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65号原告乌某某,女,蒙古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尕拉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尕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