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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香伦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香伦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朱京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丞。被告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香伦酒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香伦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