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潍胶路999号。被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7元,减半收取141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